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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新规来了,快来看看!

温州都市报 2706

  温州网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多长?如何申请?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出台《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普通工伤可以享受最长12个月的停工留薪时限,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该管理办法就停工留薪期定义、期限、申请、延长,几种特殊情形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旧伤复发鉴定等作了明确说明,能够有效缓解工伤职工与企业之间关于工伤停工的纠纷矛盾。

  据悉,管理办法为15大类损伤的442个伤害部位和7大类174种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参考依据,全力杜绝停工留薪领域的医生乱开“病假单”的现象,同时也给仲裁和法院裁判工伤案件提供了依据。同时,明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限内,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准许。

  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如手舟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3-6月,不是指你最短停工留薪3个月,最长可以6个月,而是轻症可以最长3个月,重症可以最长6个月。

  针对特殊情形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就多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如工伤合并感染或并发症。工伤职工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损害。对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损害的,停工留薪期不累计计算,以各受损害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做手术取内固定物时还可以享有1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管理办法还提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限内,经治疗伤情治愈或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新规来了

  记者谢施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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