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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工委:积极核实多方协调帮助村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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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在龙湾区的“三服务”活动中,龙湾区委机关工委了解到海滨街道建新村两户村民个人建房配套费收取票据确认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特别是近两年来,两户村民办理房屋有关证件一直不能如愿。龙湾区委机关工委通过走访了解,核实取证后将此事列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范畴。经过几个月的努力,龙湾区委机关工委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方法,于本月初该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感到十分满意。

  一、落实专人,分析原因

  2019年7月,龙湾区委机关工委领办《海滨街道建新村关于个人建房配套费收取票据确认的问题》这个“为民办实事”类型的难题后,工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设立工作组落实分管领导和一名中层干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组马上介入工作,很快弄清造成这个难题的原因:原来,村民陈某某、吴某某(系邻居)两户村民分别于1994年12月向温州市瓯海区规划局缴纳了168平方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996年7月补缴25.20平方米共756元的配套费(收款单位为温州市瓯海区海滨镇城建指挥部)。区规划部门认为后一笔收款单位为温州市瓯海区海滨镇城建指挥部,且未注明此补缴费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符合现行房屋规划核实办理政策。2017年以来,两户村民多方奔走没有结果,办理产权证件成了难题。

  二、核实取证,说明理由

  建新村村民陈某某、吴某某(系邻居)两户村民分别于1994年12月向温州市瓯海区规划局缴纳了168平方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996年7月向温州市瓯海区海滨镇城建指挥部补缴25.20平方米共756元的配套费。认为村民已按规定缴费,街道和部门应当予以认可,至于收费单位不一致,应该属于部门和街道协调解决的事情,不应该耽误村民办理房产证。

  工作组还走访了当时工作人员何小梅(原瓯海区规划局海滨所工作人员)及海滨街道分的相关工作人员。何小梅介绍她当时是龙湾区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受区局指派在当时的海滨镇负责此项工作,盖有“温州市瓯海区规划局财务章”的发票和“温州市瓯海区海滨镇城建指挥部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均是她本人笔迹和开具的,开具不同票据并非个人主观行为,而是当时的工作制度。

  海滨街道分管副主任郑锦宇及城建办陈国松(原瓯海区海滨镇城建办工作人员)认为:“1996年7月补缴25.20平方米共756元的配套费”收取单位是瓯海区城镇建设指挥部,内容是补收配套费,此收费与“瓯海区规划局”收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是一致的。

  三、多方协调,大胆建议

  为此,工作组反复与龙湾区资规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以及海滨街道沟通协调,大胆建议将此事列入由龙湾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伊部长牵头召开的“海滨街道三助三红专题会议”。会议应当明确:确认建新村村民陈某某、吴某某(系邻居)两户居民,于1996年7月补缴25.20平方米共756元的费用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区资规分局等有关部门给予补办相关手续。若“建新村村民陈某某等人的房屋位于高铁新城房屋范围,属于近期无法许可及补办的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25.20平方米的建筑在未来的拆迁处理中应该享受的政策。

  四、三助三红,圆满解决

  10月15日,龙湾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伊柏峰在海滨街道主持召开“三助三红”活动专题协调会。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等有关部门及海滨街道等单位参加会议。会议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确认由原瓯海区海滨镇城建指挥部在1996年7月29日收取的建新村村民陈某某、吴某某各756元的“配套费”属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是,考虑到该区域已列入高铁东站规划控制范围,不能补办权证,今后实施拆迁时按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切实保障村民利益。近日,难题化解报送表经区、工委、街道主要领导签字认可难题圆满解决。(金学宙 彭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