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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回家途中出事故,算工伤吗?听法院怎么说

管理员 1989

  兼职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吗?日前,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伙兼职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小文是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5点。为提升生活质量,去年3月5日起,他开始在一家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件、分拣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小时16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每日工作3至4个小时,上下班需打卡考勤。今年4月16日晚,小文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他通过微信告知快递公司管理人员因为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对方表示同意。

  4月25日,小文向瓯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快递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以进一步认定事故属于工伤。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快递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被告于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持续在原告处工作,接受原告单位的劳动安排,有相应的考勤制度,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原告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被告从事收快递收件、分拣等工作系原告业务公司的组成部分;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自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确认快递有限公司与小文自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小文可凭此主张工伤赔付相关权利。

  目前该案已于近日正式生效。“斜杠”已成为当代青年就业流行趋势,非全日制用工因其流动性较高,发生工伤的概率更高,潜在的风险也更大,为保护自身权益,职工应确立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应注意,员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以免带来纠纷。

  来源:瓯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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