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在酒店花2000元“买春”还“打赏”300元作为买“作案工具”,被抓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和黄某某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某某酒店某某房间发生性关系,由王某某支付黄某某2000元。后因王某某在发生性关系时未戴避孕套,二人继续约定由王某某支付300元给黄某某作为购买避孕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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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3 10:12 上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黄某某违法所得2300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温州市拘留所执行;立即执行追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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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和黄某某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某某酒店某某房间发生性关系,由王某某支付黄某某2000元。后因王某某在发生性关系时未戴避孕套,二人继续约定由王某某支付300元给黄某某作为购买避孕药的费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温州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