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真的违反《宪法》第四条吗?
答:1、《宪法》第四条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请问你的眼里,只允许保持就不允许改革吗?
二、《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是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答:《规定》第五条中,第二款中提到: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地点)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燃放烟花爆竹涉及公共安全,那么请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一)点、第(六)点的规定?是否具有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
再则,《规定》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温州市政府是否具有设立行政许可,显而易见。
三、《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答:有人说《规定》扩大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点的规定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至于你说的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请问这个内容,你看清楚了吗?
四、《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第8条第五点??
答:《立法法》第8条具体内容: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五点,你是否清楚?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是宪法直接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也是公民得以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这里的“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是指对有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公民设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不是指普遍的剥夺公民的某种权利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任何机关和任何法律都不能无故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只有在违法犯罪之后,剥夺或者限制权利和自由的措施和处罚才适用于他。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另外请所谓的法律权威,请你有空看一下,多了解一下: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分别是什么?
在此申明,本人并不是经济鬼才、法律权威等马甲号口中所说的什么政府人员、报社记者或编辑,也没有什么神通广大的能力,只是一个网民。上述观点若有错误,欢迎指正,但是如果您是歪解 、曲解法律条文的水军,哗众取宠的网络混子,那别怪我问候你祖宗十八代!!!
另外普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