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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销售无标识冻鹿肉不但退款还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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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近日,瑞安法院对一批梅花鹿肉速冻产品进行销毁,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2017年,吴某在某网购平台上向某鹿业有限公司购买梅花鹿肉速冻产品100斤,支付货款2800元。吴某收到货后发现该速冻产品没有张贴梅花鹿肉标识,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后吴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金额。   庭审中,原告吴某诉称,梅花鹿是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2017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林业局批准并强制性获得专用野生动物标识方可出售。   被告某鹿业有限公司辩称,在被告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梅花鹿鹿肉为“食用农产品”,且该梅花鹿是非野生梅花鹿,被告公司拥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许可证”,故其出售冷冻梅花鹿肉制品并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7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将梅花鹿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梅花鹿肉制品,无论出售、购买、利用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和使用野生动物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本案被告在出售梅花鹿肉制品时未能提供专用标识,与合同目的相违背,构成合同违约,应返还相应货款。而涉案梅花鹿肉速冻产品属于非法活动的产物,予以收缴销毁。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中院。2020年12月2日,温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温州日报   李尖芮萱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