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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要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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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每年土地出让金的1%将用于大科学装置、重大科创平台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近日,《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民营经济先行地,民营企业是温州科技创新的主体。温州的民营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有急需补齐的短板,如温州民营企业科技企业规模不大、领军型科技企业缺乏、研发能力不足、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条例》从科技企业培育、创新能力提升、成果转移转化、创新生态优化、创新氛围营造共五个方面做出规定,旨在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市场活动,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5%

  针对我市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产业低小散的特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构建全链条阶梯式培育路径,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立企业动态管理和培育扶持工作机制,逐年提高科技型企业在民营企业中的占比。

  面对温州产业结构亟待优化、企业转型大势所趋的局面,《条例》要求重点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项目,建立以研发投入强度为核心指标的招引项目评价体系,招引有研发机构和知识产权的科技民营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制定民营企业科研人员支持举措,对民营企业从事科研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在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外汇办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沟通反馈渠道,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情况跟踪指导服务,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研发人员在就业人员中的比例。

  建立研发财政投入稳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支出中研发经费占比。《条例》提出,全市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每年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一用于大科学装置、重大科创平台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设立科技银行拓宽融资渠道

  在信贷保险方面,《条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不同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发科技型民营企业信贷产品,设立科技银行,建立服务激励考核体系,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型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保险险种创新,建立和完善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科技型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多种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在完善科技用地保障制度,保障民营企业长期用地需求方面,《条例》提出,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方式供应土地,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新增工业用地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安排科技企业产业项目。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每年拿出1%土地出让金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温州要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立法

  记者:何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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