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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市民私自硬化公共绿地,结果……

温州日报 5860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双屿街道瓯浦垟康城一组团东区一处公共绿地被水泥浇灌,对绿地进行了硬化,面积约20平方米。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找来当事人询问情况,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市民将绿地硬化使用,不但破坏了环境,还对绿地上树木生长造成影响,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整改,由于当事人没有在限期内整改,执法人员按计划组织强制拆除。目前该处绿地已经恢复原状,周边住户看到原先硬化的绿地重新恢复到绿草茵茵,纷纷表示小区的环境得到了提升。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巡查管控力度,持续常态管理,防止辖区范围内再次出现占用公共绿地等现象,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本主题由 七号 于 2023-8-26 08:39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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